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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浙教职成[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五、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引导
  
  1. 从2010年起,省教育厅将各地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编制专业结构调整计划等工作作为省级评优评先和资金支持的重要条件,重点支持列入规划优先发展的专业。对调整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在职业教育专项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2.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所制订的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计划,于2010年5月底前上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逾期未报的,取消其所属职业学校参与2010年省级示范专业、实训基地等项目评审的资格。今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拟新设专业和改造提升专业,以及调整后的主体专业目录,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专业,不得参加省级及以上项目评审。
  
  3.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十二五”规划,连同市本级及审定后的所辖各县(市、区)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计划,于2010年7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今后,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市本级及认定后的所辖各县(市、区)新设专业和改造提升专业,以及调整后的主体专业目录,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4. 完善省级示范专业评审标准。将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招生人数占学校招生总数的8%或100人以上、“双师型”教师占本专业专业课教师总数60%以上,列为参与省级示范专业评审的必要条件。具有历史文化传承等特点的极少数特色专业经省教育厅认定后,评审标准可适当放宽。从2010年起,除上述极少数特色专业外,申报省级示范专业的必须是学校主体专业,申报时须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的申报学校必须建有2个以上省级示范专业。
  
  5. 有序扩大中职学校招生范围。从2010年起,在依法依规规范招生秩序的基础上,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平衡,允许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主体专业、省级示范专业以及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部分相关专业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招生。招生计划由职业学校提出申请,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6.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工作列入全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内容。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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