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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资格培训,经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样本),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由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培训机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进行“三级教育”并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上岗证。各市(区)安监部门、培训机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从业人员签名的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六、切实加强对培训的监督检查 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经常性地开展执法检查。2010年5月底前要对所辖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局将进行专项抽查。要严把从业人员上岗准入关,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一律暂扣、直至吊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省、市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请各市(区)安全监管局针对年初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的安全生产特点,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抓紧落实,并于2010年5月底前将组织培训和专项检查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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