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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保监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0〕15号)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产险公司资金管理,提高数据真实性,控制应收保费风险,我局决定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改造
  
  (一)见费出单。各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要具备见费出单管控功能。对于保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非车险业务,应当在收到保费后方可出单。保费超过10万元的非车险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保费,但第一期保费必须到账后方可出单,且第一期到账保费不得低于10万元。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当在收到农户个人缴纳的保费后方可出单。车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要继续执行原有规定,全面施行见费出单管理。
  
  (二)见费录单。校方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险可以采用承保协议或暂保单等形式先行承保,在收到保费后要及时把承保信息据实补录到系统内,且保单起保与系统录入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2个月。
  
  (三)见费批退。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核心业务系统应当只能对保费全额到账的业务进行批退处理,且批退的保费只能通过网银、银行汇款等无背书功能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对于分期付款的非车险业务,保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坏账准备对应收保费进行核销。核心系统要具备自行控制功能,不得以批退方式直接冲减应收保费。
  
  (四)时间安排。第一阶段,各公司应当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家财险、责任险、意外险、健康险的系统改造,并于5月15日零时起实现见费出单。第二阶段,应于6月15日前完成其他非车险业务系统改造,并于7月1日零时起实现全部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
  
  二、验收安排
  
  非车险系统改造与验收标准均与车险业务见费出单要求相同。自2010年4月30日和6月15日起,我局将根据各公司申请开展第一、二阶段非车险见费出单验收工作。验收申请应当包含验收申请报告和非车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情况说明。
  
  验收前,各公司要在每日通过待验收系统提交三次投保申请,以投保当日为起点,保险起期分别为3日以内、3~6日、10日以后,不做任何收费处理。验收时,要准备足额和小额银行卡各一张,用于刷卡交费和不足额刷卡测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公司要精心准备,认真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组织到位、技术到位、人员到位,扎实做好系统改造、制度健全、人员培训工作,确保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沟通交流。各公司要细分客户、制定方案,采用宣传、回访、座谈等有效方式,认真做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争取广大保险消费者对非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内部管控。各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系统改造,确保如期实施;要严禁在系统切换前突击承保,确保平稳过渡;要严格按照见费出单的要求开展业务,确保规范经营。
  
  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确保非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顺利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非车险业务签单日期距保单起保日期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在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前突击出单的公司,责令退保并追究省公司的管理责任;对于系统改造不符合见费出单要求的公司,停止其非车险相关业务。
  
  各公司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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