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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水利局档案查阅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办〔2010〕2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市水利局档案查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水利局档案查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查阅程序,严格档案查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保存在市水利局档案室的各种公文、工程资料、会计报表、凭证及音像资料等。分为涉密档案和非涉密档案。 第三条 市水利局档案查阅管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档案。 第四条 档案查阅的审批手续。 (一)市水利局工作人员档案查阅审批手续。 1.查阅不涉密档案的,由查阅者据实填写《重庆市水利局档案查阅申请单》,送本处室负责人签字认可、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凭《重庆市水利局档案查阅申请单》到局档案室查阅档案。 2.查阅涉密档案的,由查阅者据实填写《重庆市水利局档案查阅申请单》,依次送本处室负责人签字认可、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审核、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凭《重庆市水利局档案查阅申请单》到局档案室查阅档案。 (二)市水利局以外单位档案查阅审批手续。 由需查阅档案的单位出具介绍信,并注明查阅者姓名、有效证件号、查阅内容、查阅目的、是否复印等内容,经局联系处室负责人核报、局办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凭介绍信到局档案室查阅档案。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查阅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并严格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查阅者姓名、单位、有效证件号、查阅目的、字号、标题、查阅日期、归还日期等事项。 (二)严格审查查阅者的档案查阅手续,符合规定的,根据查阅手续注明的查阅内容提供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拒绝查阅档案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在查阅者归还档案时,应逐卷认真清点,确保档案完好。发现档案有缺损的,应及时向查阅者提出,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查阅者进行监控,及时制止查阅者擅自复印摘录档案内容、损坏档案等行为。 第六条 对档案查阅者的要求。 (一)应主动出示档案查阅手续,接受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并在登记簿上据实填写相关内容,履行签字手续。 (二)应爱护档案,不得有撕页、剪割及涂改、划线、圈点、批注、拆装等损毁和丢失档案资料的行为。 (三)在借阅档案期间妥善保管档案,不得转借他人,并按时归还档案。 (四)查阅档案不得超出所需查找的范围,不得擅自复印、摘录、拆摄、传播档案及内容。 第七条 供阅档案的期限。 (一)非涉密档案的借阅期限。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借阅的非涉密档案应在15日内归还;市水利局以外单位借阅的非涉密档案应在3日内归还。 (二)严禁将涉密档案借出局档案室。 第八条 档案的摘录和复印。 (一)档案的摘录。 1.需摘录非涉密档案的,一律用市水利局印制的规范稿纸进行抄录,并经档案管理人员加盖档案查阅章后,方可带出局档案室。 2.需摘录涉密档案的,须报经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摘录,并一律用市水利局印制的规范稿纸进行抄录,经档案管理人员编号登记后,方可带出局档案室。 (二)档案的复印。 1.需复印非涉密档案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代为复印。 2.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印,确需复印的,须报经市水利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代为复印,并加盖红色“渝水办复印”章后,对该复印件进行编号登记,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复印单位应将涉密档案复印件作为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局档案室每月对档案查阅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确保档案查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二)局办公室每半年对局档案查阅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档案查阅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水利局档案查阅申请单 处室: 时间: 年月日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查阅档案名称或文件字号 是否涉密 用途 本处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