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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综字[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助推三区三城建设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28项具体举措的通知

[接上页]

  7.创新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模式。针对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立法滞后的问题,积极推进我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立法工作,力争在全国率先出台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把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地方立法,创新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模式,创新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组织体系建设,创新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方式、手段,实现对放开商品价格行为的有效监管。
  
  8.创新价格矛盾调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功能,将价格监督服务延伸到群众、企业、基层日常工作生活中去,使之真正成为价格部门宣传政策、了解民情、调处矛盾的重要平台。认真做好12358价格举报、投诉、咨询的受理和答复,建立“事先排解价格矛盾”的预防机制,把价格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深入开展价格争议调处工作,进一步完善苏州市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及其操作规程。 全面推行价格行政指导,合理选择行政服务建议、行政监管劝勉、行政提示、行政警示、行政纠错、处罚案件行政指导回访等指导方式,以“柔性”手段化解价格矛盾。
  
  9.创新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改革农本调查工作的调查对象、调查项目、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通过对休闲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的成本调查,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农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和收益状况。加强民生基本生活用品价格监控,完善生猪、水稻、小麦、油菜等重要农副产品成本异动预警预报办法。拓展成本监审领域,逐步推行成本规制办法,形成成本监审约束机制。
  
  10.创新价格信息发布平台。进一步完善“苏州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收费)采集公布系统”,围绕民众生活必需和季节消费热点,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比对相关价格,引导消费者价比三家,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三、进一步优化涉农价费政策
  
  苏州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要围绕把苏州建设成为城乡一体的示范区,切实加强农村价格工作,纠正价格监管服务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偏向,进一步优化各类涉农价费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生活质量改善。
  
  11.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农业现代流通体系,以有力的价格政策,鼓励和引导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以低能耗、低成本提升农产品价格的竞争优势。建立主要生产基地农产品价格的引导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做好各生产基地农产品价格行情信息的及时互通和发布工作。
  
  12.落实农产品价格优惠政策。完善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预案,及时公布、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农民的种粮预期。加强小麦、水稻收购期间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健全主要农产品价格预警机制,保持主要农产品合理价格水平。
  
  13.加强农资价格监管。加强化肥、农药价格管理,从严控制进销和批零差率。加强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严格落实主要农作物种子收购和销售指导价。加强对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保证农业生产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
  
  14.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管理。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土地征用等配套价格政策,提供相关价格咨询、价格评估与价格指导。加强农民拆迁安置房价格管理,统一农民拆迁安置房价格政策,规范农村社区物业收费行为。
  
  15.出台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价格政策。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研究制定促进垃圾处理和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的收费政策。做好农村公交车票价管理,逐步实行城乡票价并轨。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村供水资源整合和村镇生活污水治理的价格政策,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种植养殖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四、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高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价格政策直接影响产业的发展。要按照把苏州建设成为以现代经济为特征的高端产业城市的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高端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16.助推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新能源、生物医药、新型平板显示和智能电网四大产业,研究制定支持性价费政策。落实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光伏发电价格政策和生物质掺烧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新能源领域,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积极探索低碳经济发展的价格激励机制,推动创新型经济成为苏州经济新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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