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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至2009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至2009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辽政发〔2010〕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以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办理,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推动了省政府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可喜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辽政办发〔2006〕31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授予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鞍山市政府、本溪市政府、丹东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等25个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单位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省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并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努力开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新局面。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加速辽宁全面振兴的关键之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实现新跨越做出积极贡献。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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