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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0]1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监管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由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造师注册办公室)承担。 省级有关部门对相关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造师注册办公室负责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大纲并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 第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推荐培训单位,报建造师注册办公室审核认定。建造师注册办公室在“四川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布经认定的培训单位。 第六条 建造师注册办公室对培训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对推荐的培训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三章 培训单位及责任 第七条 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单位应当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且有保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 (三)有一定的建筑行业培训工作经历; 建造师注册办公室负责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颁发培训合格证。授课教师实行持证上岗。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组织培训,并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学习情况记录。对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由培训单位统一颁发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式样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条 培训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一)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不能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二)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三)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且投诉较多; (四)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五)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证书》; (六)不接受培训单位资格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及师资情况等资料。 第四章 继续教育方式及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脱产集中学习或网络教学等多种方式进行。建造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在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自愿选择由建造师注册办公室认定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建造师应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要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注册两个以上专业的,每增加1个专业,还应接受注册专业的选修课6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一)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在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注册的,自证书签发之日至注册申请之日期间所要求继续教育学时完成后,方可申请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