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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浙卫办医[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等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3月-11月)。
  
  1.浙江省护理质控中心完善和制订一系列与推进“示范工程”活动有关的护理制度、规章和质量检查标准,并组织对医院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1)结合护士分级管理要求,完善各级各类护士的岗位职责。
  
  (2)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完善临床护理规章制度、临床护理服务规范。
  
  (3)根据医学技术发展情况,对原有护理常规的框架结构进行调整,修订其中已不适合临床护理实际工作需要的内容,对护理评估、病情观察、健康教育、出院指导、康复锻炼、心理干预等方面予以更多关注。
  
  (4)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制订切合我省实际的基础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5)调整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的内容,增加基础护理在整个护理质量评审中的权重。
  
  (6)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各类病房陪客率标准,修订病人探望制度。修订“病人对护理工作满意度测评表”,增加基础护理服务的条目及权重。
  
  2.各级各类医院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示范工程”活动。省卫生厅在全省范围内确定15家左右“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重点联系医院,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总结交流阶段(2010年12月)。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实施“示范工程”活动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对患者和社会反映好,提供优质护理服务并能发挥示范作用的医院、病房及个人进行表彰。
  
  省卫生厅组织召开现场交流会,组织各地区、各医院间交流经验、总结工作,宣传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研究部署2011年“示范工程”活动,逐步建立护理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临床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克服困难,坚定信心,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扎实稳步推进。
  
  各级各类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职责、周密部署,鼓励医院结合自身实际,真抓实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认真、全面地开展自查自建,推动各项工作扎实稳步开展,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进临床护理工作。
  
  (三)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保障力度。
  
  每个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实际床护比至少达到1:0.45,力争达到1:0.5。在护士人力暂时不能满足临床护理工作的情况下,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院可以聘用少量经过培训的护理员协助护士从事患者生活护理。护理部进行动态调整,始终保证实际在岗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医院要确保后勤支持系统到位,调整现有工作流程,争取做到病房护士不出病房,把时间还给病人。
  
  (四)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卫生行政部门适时开展指导检查。检查组要注重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感受和评价,避免“走过场”。通过指导检查,切实加强临床护理工作,落实基础护理,改善临床护理服务,提升患者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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