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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发改投资发[2010]20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8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
  
  (苏发改投资发[2010]2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专文下发了《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现予转发,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工程安全质量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安定和谐,责任重于泰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制,研究制订责任认定和追究办法,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职有责、失职必究”的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抓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工程安全质量信息发布和互通共享机制,构建工程安全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制订工程安全质量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安全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之间的衔接。
  
  三、进一步加强前期控制。充分做好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征地拆迁、施工许可等工程开工前各阶段准备工作,奠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基础。严格执行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将合理的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期调整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工期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门分析评价,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前期各环节风险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进驻施工现场管理与服务,认真落实工程设计方案提出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注重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及时汇总分析安全质量信息,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控制,落实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未达要求的,严禁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及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将工程安全质量作为重大项目稽察的重点。
  
  五、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推动落实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安全质量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机构和人员考核。各级财政预算要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积极推进工程安全质量方面的科技投入,加强人才培养和工程安全质量教育培训。
  
  六、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健全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机制,制订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确保在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建立重大项目事故调查协调处理机制。加强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急抢险培训和演练,建立与政府应急体系相配合的参建单位应急抢险协同联动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及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的通知》(苏治工发[2009]1号)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文件精神,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将我省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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