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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城管执法局
【发文字号】 榕执综[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施工工地外运建筑垃圾界定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施工工地外运建筑垃圾界定标准的通知
  
  (榕执综〔2010〕37号)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力度,避免因执法队员与管理相对人对建设施工工地外运的弃土、泥渣是否属建筑垃圾问题互相争辩现象。根据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第37号令《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建设施工工地外运建筑垃圾界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法律定义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二、建设施工工地外运建筑垃圾的界定标准
  
  1、外运散装物体界定为建筑垃圾。对桩基础或地下室土石方开挖工程未完成的建设施工工地,其由地表下(自然地面标高以下)产生并外运的散装物体一般认定为工程所产生的淤泥、余渣或弃土、弃料等废弃物,即外运以建筑垃圾认定。
  
  2、开挖到沙、石等有价值的物体,若作为资源利用应到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地下室土石方施工过程中开挖到沙、石等有价值的物体,一般视为建筑垃圾、并纳入建筑垃圾管理范畴;若作为资源利用,应当按照资源管理规定到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外运均以建筑垃圾认定。
  
  3、桩基础或地下室土石方开挖工程已完成的建设施工工地,其外运物体按照实际物体予以认定。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专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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