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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市县政府在征用土地时要安排一定面积作为留用地,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全面推进“先垦后用”挂钩模式,重点向“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倾斜,形成的挂钩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安置、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各县(市、区)政府在当地用地指标中,要统筹安排落实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所需用地指标。鼓励通过村庄撤并、集中居住点建设以及城镇化安置等途径,撤并自然村和零星居住点,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调整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符合规划和建设要求的建设用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允许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经营。大力推进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探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十)加大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要优先提供金融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质押贷款试点。有关部门要帮助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债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出租的房产税、营业税以及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有关地方税收,有条件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实行先征后奖。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税法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营项目,免征营业税;与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部门要给予费用优惠。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中居住点、民工公寓等,适当减免水电、消防、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 四、加强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加强检查考核,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典型宣传,发挥好典型引路的作用。因地制宜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结对帮扶,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帮扶力度。县乡两级党政主要领导至少要确定一个经济薄弱村作为联系点,乡镇要切实抓好具体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 (十三)加强经营管理。要加强管理,改善经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完善集体资产经营机制,在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同时,要加强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严格控减村级不良债务。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加强民主监督,抓好财务公开。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落实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政策。 (十四)加强指导服务。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富民强村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研究协调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落实政策措施,加大帮扶力度,加强服务指导,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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