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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的能源)、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 许昌市辖区内从事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许昌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城乡规划、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重点扶持以下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热水、空调、照明、光伏发电;
  
  (二)水源热泵、地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建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水、照明等;
  
  (四)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的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等;
  
  (五)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六)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第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积极采用浅层地下水源、土壤源和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集中供热供冷、太阳能光电照明等。公园、绿地、道路逐步推广太阳能光电照明。
  
  第九条 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是高耗能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条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城市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应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为建筑提供冷热源。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规划设计的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的,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应用部分进行专项验收。由专业检测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进行检测,并出检测报告。在向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实施内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和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列入当年许昌市建设科技计划,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扶持。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并在取水井和回灌井安装取水计量装置的,用电电费及地下水水资源的收缴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系统用电按民用电价收取,地下水完全回灌则免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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