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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中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府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2010)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巴府办发[2007]7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促进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川价费[2002]11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的许可条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择地统一修建人防工程。
  
  第二条 严把易地建设项目关,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报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算的。
  
  (三)建设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三条 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川价费[2002]11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5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0元;三类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元。巴中属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三类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新建民用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
  
  第四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凡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予以免收。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 各人防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党政网上实行联网收费。各地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银行代收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具体按川委办[2001]4号文件执行。专项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当地政府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财政、价格、审计和人防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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