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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函能源[2010]12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生产统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生产统计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函能源〔2010〕128号)
  
  龙岩、三明、泉州、南平市经贸委(经委、煤管局、煤行办),省能源集团公司:
  
  煤炭行业生产统计数据是反映我省煤矿企业生产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做好煤炭行业生产统计工作,真实反映我省煤炭生产实际情况,对确保我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和供需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按照《煤炭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生产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煤管局、煤行办)要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报表制度落实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按相关要求,按时填报;省能源集团公司负责指导和汇总省属煤矿企业的生产统计报表。
  
  (一)健全统计报表基础台帐。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要健全煤炭生产统计报表基础台帐,并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各项统计管理制度;要求各煤矿企业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工作人员,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
  
  (二)把好数据源头质量关。各煤矿企业要以矿井生产(含有建设项目矿井)的实际情况,建立矿井每日生产调度统计数据的台帐,做到数据来源有依据,统计有台帐,确保原始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原煤产量按实际数统计。各煤矿企业要以当日实际生产量作为原煤生产量统计原始数据,不得以销售量作为原煤产量的统计数据。
  
  (四)参照《档案法》,做好统计台帐建档、归案工作。
  
  二、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煤管局、煤行办)、省能源集团公司要建立与统计部门的沟通机制,每月与所在地统计部门沟通1次,每季度核对1次;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煤管局、煤行办)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将煤炭行业统计数据与统计部门统计数据核对无误后的统计数据以书面材料报我委能源处。
  
  三、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煤管局、煤行办)、省能源集团公司要加强煤矿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监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抽查形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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