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农[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2010〕3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对《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8〕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稳定发展粮油战略产业,加快发展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确定的蔬菜等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和整合相关财政支农资金设立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安排或整合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支农资金。
  
  第四条 各地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深化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并且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整体投入水平。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以粮油战略产业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引导,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建设为重点,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加快培育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带和设施装备良好、技术模式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经营机制创新、管理服务到位的现代农业园区,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农口有关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环节和方式
  
  第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大户、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开展农技推广应用的农技推广机构。对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有较大作用的优先。
  
  中央财政资金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题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作业道、蓄水灌溉、田间水利,滴喷灌设施、大棚温室、育苗设施,鱼塘改造,标准化养殖畜禽舍,养殖专用生产设施及防疫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设备购置:农(林、渔)业机械,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农产品产地加工、储藏、保鲜、冷藏等设备购置。
  
  (三)技术推广:良种引进、繁育,品种优化改良,先进实用技术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推广应用与技术培训。
  
  对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的农机不再重复给予补助。其他农机实行补助比例和补助数额“双控制”。
  
  第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在加大对种子种苗、科技推广、机械化、产业化与合作经营机制培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扶持力度的同时,根据不同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具体内容:
  
  粮油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油茶等产业):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土壤改良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
  
  蔬菜产业:重点支持 “微蓄微灌”和大棚设施建设等;
  
  茶叶产业:重点支持低效低产茶园和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等;
  
  果品产业(主要包括柑橘、杨梅、梨、桃、葡萄、枇杷、李、蓝莓、山核桃、香榧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品优化改造和产后处理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