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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办函[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效遏制我市传销活动蔓延的势头,确保全市打击传销工作有序进行,现就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体系
  
  为确保打击传销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市政府决定调整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刘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向褔、市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李任三,市工商局局长王勇、市公安局副局长邢林任副组长。市工商局、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综治办,由市综治办副主任谭宁任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副局长陶如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何逢双任副主任,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各区、县政府、三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全市打击传销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查处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公安、工商、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乡镇(街道)指导村(居委会)创建“无传销(社区)村”,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对违反出租房屋有关管理规定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要及时报告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综治办:具体负责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营造良好的打击传销活动的综合治理局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传销活动进行摸底排查,发现疑似传销人员及集聚点,应及时处置,并向辖区公安、民政、卫生、宣传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对经审查涉嫌犯罪和经两次(含两次)教育仍不悔改的传销人员及时移交本辖区公安机关处理;对经行政处罚后的传销人员和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移送民政部门予以救助;负责建立传销人员黑名单信息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应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打击 传销行动,对传销活动要坚决取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执法,对传销人员聚集点要提前介入,对阻挠工商部门执法和影响执法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嫌疑传销人员的留置盘查力度,对工商部门移送的传销案件要及时核查涉嫌传销人员身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批捕率、起诉率不计入部门执法质量考核),以便进一步侦查;对于传销嫌疑人和受害人均属遂宁籍,作案地又在外地的,按照普通诈骗案由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民政部门:负责将工商、公安移送的外籍传销人员按政策及时送至遂宁境外,不得无故放弃救助。
  
  卫生部门:负责及时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医疗救助和保障。
  
  教育部门: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在校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防止学生走入传销歧途,防止学校参与传销活动。
  
  新闻宣传部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把宣传教育作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抵制传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与工商、公安执法活动同步跟进,及时报道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动态,曝光典型案例。
  
  交通运输部门:遂宁火车站及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配合民政、工商、公安部门对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确保需遣返的传销人员能在第一时间离开我市境内。
  
  工商、公安、民政等打击传销职能部门对接到的有关传销的申诉、举报,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不得相互推诿,查明情况后再行移交。其余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好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传销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活动,从源头上防范和抵制传销;电视、电台、报刊等主要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和欺骗性,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增强防骗能力;各广告经营业主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利用公益广告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对打击传销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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