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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农[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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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立项程序为:项目申请单位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立项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绩效分析等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按照项目立项指南的规定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对拟本级立项或上报上级立项的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可以实行“以奖代补”分配方式,“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单位,必须符合有关“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财政和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以奖代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移用或滥发奖金、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系统收集项目立项决策、项目实施协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实施结果、竣工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投资效益及存在问题等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自我监督与外部评价、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约束、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缴的监督,保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足额计提划缴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公共财政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计提划缴、预算管理、支出范围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划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对于违反规定的,除通报外,对提取比例及划缴数额不足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督促其限时足额计提划缴,督促未果的,除停止安排相关支农专项资金外,将通过省与市县年终结算予以扣回;对于超出支出范围的,除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外,对超出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将予以收回;对挪用资金和滥发奖金、补贴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5〕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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