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法规[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按照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暨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的部署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决定于今年六月份,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 “三同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围绕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这一主题,结合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目标和各项任务,坚持近期与远期、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积极推进我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通过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执法检查对象、范围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已明确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这次检查主要是自2009年6月以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重点是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和领域。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这次检查从6月上旬开始,到6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政府部门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7月上旬,省里将组织对各地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把好源头、夯实基础”的工作思路,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经济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抓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法检查,对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的规定,加强对本区域内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综合监督管理,明确“三同时”是法律赋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各地要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通过执法检查,推动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注重宣传,严格检查。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理念。通过“三同时”,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在设计、建设、投产三个环节,经过安全论证、评价、审查、监督和验收等程序,能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各地在检查中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同时”的宣传教育,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能知法、懂法、守法,认真履行“三同时”的义务。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纠正和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密切联系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形成协同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夯实工程项目的安全基础。各地要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施工现场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各地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推动执法检查专项活动的深入,并将专项执法活动总结于7月15日前报送省安监局。
  
  联系人:刘力宏,联系电话及传真:87055019。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