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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 国科发计[2010]208号
【颁布时间】 2010-05-19
【实施时间】 2010-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财务主管部门:
  
  2008年以来,科技部、财政部先后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级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了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究试验基地和生物种质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以下简称“科技资源调查”)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各部门、各地方大力支持下,科技资源调查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目前,已建立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究试验基地、生物种质资源、高层次人才等17个数据库,积累了一批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信息数据。这些数据在服务科技创新活动、支撑科技管理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科技资源调查将按照“总体部署、分步实施,试点带动、长远发展”的原则深入开展。为做好2010年科技资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实现中央和地方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同步更新;
  
  2.适度拓展调查范围,进一步丰富完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数据库信息;
  
  3.推进调查数据的整理分析和开发利用。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一)调查对象
  
  1.2008年以来已参加科技资源调查的中央和省级科研院所和高校;
  
  2.2008年以来未参加科技资源调查但属“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支持范围的单位(涉密单位及相关信息除外)。
  
  (二)调查内容
  
  各单位仪器设备概况以及原值5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地方政府批准建立的研究实验基地基本情况;生物种质保存机构及其保存的种质资源基本情况;各单位人力资源配置情况、总体财务情况(重点是科技活动财务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
  
  三、工作分工
  
  (一)科技部、财政部继续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承担科技资源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通过“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nstic.gov.cn/res_inv.jsp)进行调查数据的填报、审核和汇交。已参加调查的单位继续沿用已有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并按照流程进行数据更新;新纳入调查范围的单位登录用户名和口令另发。
  
  (三)省级科研院所和高校按照本地科技资源调查组织机构规定的时间安排(各地可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行安排)和工作程序,通过本地“科技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填报、审核和汇交。
  
  四、工作时间安排和总体要求
  
  (一)数据填报与审核阶段(5月20日-6月30日):各单位组织人员开展数据采集与填报,各部门、各地方对所属单位调查数据进行审查。
  
  (二)调查数据汇总阶段(7月1日-7月30日):各部门、各地方对所属单位填报数据审查完毕后,向平台中心汇交数据。
  
  (三)数据整理与分析阶段(8月1日-11月30日):平台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有调查数据进行整理、校正、分析、总结。
  
  各部门和地方要充分认识科技资源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原则,按时优质完成今年科技资源调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相对稳定的调查工作队伍,切实抓好数据质量,加强数据的分析与利用。
  
  联 系 人:高鲁鹏鞠维刚
  
  联系电话:010-5888146558881161
  
  传真:010-5888146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邮政编码:100862
  
  电子邮箱: gaolp@most.cnjuwg@most.cn
  
  附件:
  
  1. 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表
  
  2. 全国生物种质资源调查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国 家 重 点 科 技 基 础 条 件 资 源 调 查 表
  
  法人单位全称: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法 定 代 表 人:
  
  填表人: 所在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
  
  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级、地方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含转制后仍归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所属的转制院所,涉密单位及相关涉密信息除外)组织填报。
  
  二、如无特别说明和规定,本表调查数据时限均指截止到调查表填报时间上一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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