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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10]13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10〕2号)精神以及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要求,现就切实抓好2010年我市粮食生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各级扶粮政策
  
  继续执行国家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等政策,认真落实省级早稻订单奖励、粮油种植大户直补、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券”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订单储备粮价外补贴、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保险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种植面积在省级补贴20元/亩的基础上,市级再补贴10元/亩。各地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在配套落实国家、省、市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研究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扶持政策,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渠道,深入解读、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抽查核实,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后的数据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真正按种粮面积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户。层层建立抽查核实制度,各级政府要对上报种粮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取消当地本年度各类粮食生产评优资格,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深入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
  
  今年省政府全面启动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我市要按照“目标更明确、措施更坚决、保障更有力、组织更健全”的要求,深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内涵,提升建设水平、巩固建设成效,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再上台阶。
  
  一是总结提升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继续抓好52个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市财政投入1300万元用于扶持功能区建设。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三年建设总结考核验收工作,及时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存在的不足,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深化和提升打下基础。二是加强县、镇、村三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区、县(市)重点抓连片500亩以上、乡镇重点抓连片300亩以上功能区的建设,村重点抓本区域内粮食生产大畈的建设。各地要及早制定实施方案,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功能区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水平进一步提升,内涵进一步深化。三是积极申报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实施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
  
  省、市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三、大力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发展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动员季节性抛荒农户流转土地,由种粮大户或粮食专业合作社种植早稻等粮食作物。加快培育、发展粮食生产(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优先安排各级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引导其开展水稻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收等社会化服务,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大力发展订单生产,支持种粮大户开展粮食加工、销售活动,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提高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市财政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四、坚决制止耕地抛荒
  
  一是全面执行基本农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管护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坚决制止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植树造林和从事非农项目建设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二是抓好重点环节制止抛荒。通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培育经营主体、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促进农作制度创新提高效益等方法解决耕地抛荒问题。三是要加强对制止耕地抛荒工作的考核监督。在2009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制订制止耕地抛荒三年行动计划,并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将制止耕地抛荒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的考核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弃耕抛荒农户的教育,责成其恢复耕种或进行土地有偿流转,对经教育仍抛荒弃种的农户依法予以处理;对因工作措施不力,耕地抛荒特别严重的地区予以曝光,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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