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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杭卫发[201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在杭各省、市级医疗机构,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0年3月以来,我国部分省份手足口病疫情呈快速上升趋势,本市疫情较去年同期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并已出现死亡病例,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最大限度降低我市手足口病的发病率和病死率,预防手足口病的暴发流行,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目前我市已进入手足口病高发季节,各地、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世博会成功举办的高度正确认识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总结分析以往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充实防治工作人员力量,合理安排防治工作经费,积极主动应对手足口病疫情。
  
  二、加强培训,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各地、各单位近期要组织业务技术人员进行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学习,对新上岗业务人员要全面培训一次,对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等新标准、新技术要组织全员培训一次。各地尤其要加强农村和城郊结合部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防治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其识别、诊断和治疗手足口病病例的能力。各定点医院要重点加强重症病例救治业务培训,提高临床诊治水平,最大限度提高患儿救治成功率,降低重症病死率。
  
  三、强化监测,规范疫情调查处置
  
  各地要完善手足口病监测体系,加强手足口病病例监测和病原学监测。各级疾控中心要定期进行疫情分析,随时掌握手足口病疫情的动态和病原流行情况,及时进行预测预警。各级疾控中心一旦发现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死亡病例或聚集性疫情,要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现场处置等工作,根据疫情情况采取班级或学校停课等综合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四、健全制度,规范院内防控工作
  
  一是完善院内防控预案。承担手足口病诊疗职责的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或完善医院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预防控制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诊疗流程、诊疗措施、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措施、业务培训及保障措施等具体要求和内容。
  
  二是落实消毒隔离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完善洗手、消毒设施,落实诊室、病房、输液室等诊疗场所的通风和消毒措施,接触手足口病病例的医护人员要严格做好手部卫生,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
  
  三是规范病例诊断与报告。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的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和报告。临床医生在诊断手足口病病例后,要及时完整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于幼托儿童必须填写其所在的幼托机构名称及班级),医院保健科审核后对符合报告标准的病例按规定时限进行网络报告。
  
  四是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要求,严格落实重症病例会诊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原则上,重症病例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专家组会诊,明确诊断,制定诊疗方案;死亡病例要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专家组讨论并确定死亡原因。
  
  五、做好准备,加强重症救治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的临床救治工作,及时调整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充实手足口病临床救治专家组,合理调配相关的医疗资源,重点是儿科收治床位、儿科重症监护床位、儿童用呼吸机及医务人员的调配和准备。
  
  各收治医院和各级医疗救治专家组要切实掌握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版)》,及早发现、准确诊断重症病例。一旦出现重症病例,要迅速落实各项救治措施,院内专家组要及时到位实施救治,并立即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医疗救治专家组参与会诊和抢救。
  
  六、突出重点,提高健康宣教效果
  
  各地在广泛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健康宣教活动,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的基础上,要根据手足口病的特点,对疫情高发地区、流动人口集聚地区、托幼机构、医院儿科、预防接种门诊,以及幼儿教师和儿童家长等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知识宣教工作。
  
  各级疾控中心要为辖区的重点场所和单位提供健康教育素材或宣教资料,会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指导辖区托幼机构正确开展针对幼儿及其家长的健康宣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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