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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民族社会事业处 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事宜,承担涉及民族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有关事务。 (五)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人士;指导基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和开展宗教对外交往工作;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外事管理工作。 (六)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基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和开展宗教对外交往工作;承办天主教、基督教外事管理工作。 (七)民间信仰工作处 负责贯彻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办法;开展民间信仰有关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和指导基层政府及其宗教事务部门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