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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稽查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年(次)票征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通行费年票漏收、少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单位违反规定征收通行费年(次)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年(次)票征收具体做法,由肇庆市公路局会同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和肇庆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附件:1、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表(略) 2、肇庆市普通公路次票收费站收费标准(肇庆大桥收费站除外)(略) 3、肇庆市境内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代收非肇庆籍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