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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决定调整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10年3月1日起,取消地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地方养老保险费停止计入参保人的个人帐户。2010年月2月28日前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费仍计入参保人的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 二、 从2010年3月1日起,新建立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划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 从2010年3月1日起,将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含村、社区)的单位费率上调1个百分点(即由现行费率8%调整为9%)。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