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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旧区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改善广大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是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提高市民群众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召开的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发展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契机,转变发展方式,切实改善民生,积极探索适合特大型城市发展规律的旧区改造机制,突出旧区改造公益性性质,把解决群众的居住困难作为旧区改造的根本目的,重点加快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使市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旧区改造涉及面广、公益性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引导的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旧区改造要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目标。确定改造地块和制订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旧区改造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尽力而为,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从居住条件最困难、安全隐患最严重、群众要求最迫切的地块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四)坚持“拆、改、留”并举。旧区改造要严格界定改造范围,防止大拆大建。要坚持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宜拆则拆,宜修则修,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对规划保留的建筑,可通过综合整治,提高居住质量,完善使用功能。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2010-2012年:中心城区完成约240万平方米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继续开展旧住房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历史建筑和风貌保护街区保护性改造和整治。
  
  “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完成约350万平方米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其中,长宁、卢湾、静安、徐汇等区基本完成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郊区城镇地区应当对房屋结构差、安全隐患多、公共配套设施不全的危旧房实施改造。
  
  四、政策和措施
  
  (一)实行以土地储备为主的改造方式。对杨浦、闸北、虹口、黄浦、普陀等区的重点旧区改造推进项目,采取市、区合作土地储备的方式进行改造。
  
  (二)积极推进旧区改造新机制
  
  1.积极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居民意见工作。列入本市旧区改造规划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土地储备地块,应当在改造前征询居民意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意愿,在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2.完善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对新批准的房屋拆迁项目,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价格补贴确定。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可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对按照补偿标准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动迁居民,根据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可申请住房保障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3.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在旧区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做到拆迁过程全透明,安置结果全公开,保持政策前后一致,确保“依法拆迁”和“阳光拆迁”。要继续加强房屋拆迁公司管理,开展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设立市、区两级政府旧区改造专项基金。2010至2015年,市、区两级政府通过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方式,分别设立市、区旧区改造专项基金。旧区改造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市级基金重点支持杨浦、闸北、虹口、普陀、黄浦等区的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旧改地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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