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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循环经济标准体系。抓紧制定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组织制定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准体系。 (三)健全投融资机制。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循环经济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的投入。各地要依法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再投入。 (四)完善价格调节机制。加大实施阶梯水价政策的力度,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强农业水费计征管理工作。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加快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实施促进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加大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耗收费。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惩罚性水价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用于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省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试点方案》明确的分工和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商,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保障《试点方案》顺利实施。 各地要建立循环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向省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循环经济工作进展情况。《试点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