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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监所:
  
  现将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市场上存在的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清理,坚决打击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非法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容器等违法行为。
  
  二、清理范围
  
  1.本市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
  
  2.本市食品包装材料使用企业
  
  三、清理方式
  
  1.企业、行业自查
  
  各单位指导相关企业和行业以现有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目录见《通知》附件1),主动对生产经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纠,对认为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进行登记,填报“建议批准的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新物质名单”。收集整理名单内所列物质在其他国家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标准、安全和风险评估材料,分别填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表(见《通知》附件2)、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申请表(见《通知》附件3)。对认为存在一定毒性、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填报“建议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相关企业和行业要将食品包装材料自查情况报辖区内质量技监部门。
  
  2.行业举报、督促
  
  各行业协会应主动、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非法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容器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完成“两个名单”的梳理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公布食品包装材料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尤其是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等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依法查处。
  
  要根据投诉举报和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等渠道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包装材料等线索,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发布后仍继续使用名单中的物质制售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清理要求
  
  1.广泛发动
  
  各单位要广泛发动相关行业、企业,告知每一家食品包装材料生产和使用企业,加强包装材料的清理工作,做好有关的申报工作。
  
  2.分析汇总
  
  各单位要汇总、分类梳理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要采取有力措施,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3.行业自律
  
  各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4.材料上报
  
  各单位要将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总结于2010年3月20前以电子文本形式报市局食品处。
  
  联系人:陈向荣 电话:54264217
  
  电子邮箱:xrchen@shzj.gov.cn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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