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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标准卡和记名衍生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记名衍生卡可在法律和市民卡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由原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市民卡及相关使用密码,因遗失、出让或者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市民卡有效期为十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市民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民卡新增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通。 第十六条 申领标准卡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民卡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通过校核后,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标准卡开通居住证功能的,应当按照《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 市民卡有效期届满,持卡人可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市民卡使用后出现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其他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记名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持卡人因故不能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申请预挂失。通过申请预挂失后,持卡人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市民卡各应用功能的挂失,根据各相关应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涉及银行卡资金账户的相关事宜,遵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民卡电子钱包不记名,不挂失。不记名卡不挂失。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且在申请补领新卡前,因各种原因需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市民卡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补领新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死亡、户籍变动等原因,依法不再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当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注销市民卡。 第二十二条 原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免费更换市民卡。 市民申领、换领、补领市民卡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换领或者补领市民卡期间,市民卡相关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保障其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市民卡行政主管部门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