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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执法和打假治劣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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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加大对生产许可证、3C认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生产许可证、3C认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加强获证产品监管,对证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依法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5.充分发挥12365质量热线在执法打假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利用12365质量热线平台,强化信息采集和分析,对申诉举报咨询信息动态分析、深度挖掘、发现案源,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执法打假管理工作,狠抓执法打假队伍建设。强化对本市各级质量技监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执法打假工作的管理,对本市各级执法机构执法打假的情况和办案质量开展经常性检查;加强对重要案件的报告、报批、指定管辖的审核和检查;加大对大要案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执法打假技能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分层次、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打假培训工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加强培训,除进行岗位应具备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执法技巧培训外,还应进行文明素养、法律语言和回应媒体能力的培训,全面提高执法假人员的执法打假技能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打假考核奖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推进争优创先活动,充分发挥办案能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本市质量技监系统执法打假工作水平的提升。
  
  各执法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能,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同时要围绕市局重点工作和地方部门特点组织落实执法打假工作。
  
  7.充分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促进执法打假工作的科学化、高效化、规范化。全面、及时、准确、有效地应用好金质工程执法打假协同办公系统,严格执行网上办案流程,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案件办理网上流转审批及案件审批、指定管辖、重大案件报告等制度。进一步落实“两法衔接”,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依托政务外网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的设备,实现涉刑案件的移送、咨询等业务及相关管理和辅助决策的计算机化。切实提高“两法衔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8.加强执法打假工作制度建设,有效规范执法打假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全面推动《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本市各级执法机构要积极贯彻落实《举报奖励办法》。通过宣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踊跃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案件,对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强化执法打假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市局与各级执法机构相互间的沟通、交流。定期召开执法打假工作会议,研究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与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广大企业、人民群众加强沟通与协作,提高执法打假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完善执法打假与监管的衔接机制。执法机构在执法打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巡查等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的线索要与执法机构进行沟通,执法机构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后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加强后续监管。通过加强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监管和执法打假的有效性;健全完善执法打假快速反应机制。各级执法机构要层层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继续完善快速处置突发性安全事件和相关工作流程,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形成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执法打假应急体系。
  
  9.继续开展长三角稽查合作与交流,强化长三角协调、协作机制。继续贯彻落实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质监系统《稽查部门联办案件有关规定》、《稽查工作联络官制度》,继续完善长三角区域乃至与全国各地之间的联手打假机制,建立健全省际间案件通报协查、案件移送以及跨省市、跨区域查案报告报批等制度。以一年一次的长三角稽查工作联席会议为契机,着力推动长三角稽查工作向纵身发展。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信息互享、联手办案,严厉打击跨省市制假售假违法分子的猖獗气焰,切实提高打假治劣工作的整体效能。加强质量技监部门与中外品牌企业、社会团体等的密切合作,共同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中外品牌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加强执法打假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各级执法机构要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媒体加强沟通,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合作机制。要组织媒体对执法打假专项行动、联合行动和区域整治工作进行深度报道、跟踪报道,扩大打假治劣的声势和影响,充分体现质监部门打假治劣、打假为民的决心,营造假冒伪劣人人喊打、全社会参与打假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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