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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09〕3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慢性病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90%;定点在其他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统筹支付比例为85%。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家庭病床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5%。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