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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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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处
  
  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研究拟订和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的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省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制定省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能耗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车辆节能的监督管理。
  
  (四)房地产管理处(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负责省直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统建、调配,负责省直机关改造装修及修缮项目的审核,负责本局承担的改造装修及修缮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管理。负责由本局直管的省级干部和省直机关干部周转房建设、管理和调配。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维修项目管理与预决算审核,编制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制住房保障与发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调配和管理,负责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住房基金使用的审批,负责集资建房项目审核、集资款监管等工作,负责建立、管理个人住房档案,负责公有危旧房、房改房改造方案审核。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研究拟订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审批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产权变动等事项,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组织闲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
  
  (六)车辆管理处
  
  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和其他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干部车辆号牌管理,负责二级以上接待和其他重要任务用车的保障和大型会议车辆的安排。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车管干部及司机的有关业务培训,负责战备、抗洪救灾等应急情况下省级领导的车辆调配,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拟订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服务管理处
  
  负责局管辖的省级干部住宅区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在局管辖区的省级干部、省级老同志遗偶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和中央驻榕单位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工作,负责备战、抗洪救灾等应急情况下省级领导机关的给养保障等工作。
  
  (八)保卫处
  
  负责屏山大院的安全保卫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省直机关和省级干部住地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指导省直机关和中央驻榕单位绿化工作,配合福州市做好省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出入大院各类车辆、人员通行证的审核发放。负责联系协调武警警卫分队的警卫业务工作和有关保障,负责联系协调屏山派出所的治安工作,协调处置有关群众上访工作。做好屏山大院的省级重大活动和抗灾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指导“七七一二国防工程”的管理。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属幼儿园的工作指导。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正处级)1名,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省政府、省财政厅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七七一二管理科承担“七七一二国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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