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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文[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9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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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一)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科技、劳动、国税、地税、工商、外经、外汇管理、海关、质量监督、环保、消防、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相关守法证明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补办“两证”和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各职能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限时办结。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问题和具体困难,由市、县两级上市办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一企一策”予以协调解决。
  
  (四)上市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
  
  (五)各级政府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推荐。优先帮助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6.1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六)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
  
  (七)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我市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八)金融机构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九)做好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的培训。组织上市辅导、企业高管专业培训班、董事长研修班、拟上市企业沙龙等活动,使上述人员对上市的工作程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需注意的问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环保核查的要求等方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改制上市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形势,提高企业特别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
  
  (十)鼓励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聘请高级管理人才,在职称评定、户籍迁移、人事关系办理、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构。调整充实泉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市直成员单位要明确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职能科室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调整、充实完善相应机构。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市上市办负责跟踪落实。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主动服务,确定专人定期了解企业改制上市进度,并及时向市上市办反馈。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市、县(市、区)之间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证券中介机构在我市执业和诚信档案,供拟上市企业参考,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证券中介机构,优先向我市拟上市企业宣传和推荐。创办企业上市专刊,及时通报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企业上市进展情况、企业上市工作经验。
  
  五、营造推动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一)建立推动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推动企业上市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和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要把新增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及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市企业上市总体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成效的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企业上市前后的变化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引导更多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更多企业改制上市。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泉政〔2009〕2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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