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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物价局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徐州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徐州供电公司:
  
  为加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根据《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9]415号)的规定和要求,在成本认证、征求意见和集体审价的基础上,参照省内各市做法,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形成我市贯彻意见及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区分布及价格标准
  
  (一)价区分布。全市分三个价区:市区(含徐州、铜山经济开发区及新城区)为一价区;沛县、铜山、邳州、新沂、贾汪区为二价区;丰县、睢宁为三价区。
  
  (二)价格标准。不带电梯多层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一价区172元/平方米;二价区157/平方米;三价区146元/平方米。
  
  其他类别住宅的供配电工程价格,按上述标准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系数计算。
  
  二、二价区、三价区不带电梯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标准可下浮5%,其他类别不下浮。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其他价格政策按苏价工[2009]414号、415号文件执行。
  
  三、本标准试行一年,我局将根据供配电工程价格的实际执行情况,每年进行审核,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适时调整。
  
  四、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物价、建设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贯彻执行《市物价局市建设局 徐州供电公司关于贯彻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徐价管[2010]2号);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价格标准;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用户和价格部门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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