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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字[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设立道路隔离设施和落实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9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双向4车道以上(含4车道)的公路和双向6车道以上(含6车道)的城市道路建设中间隔离设施和行人二次过街安全设施。为确保按时完成设施建设任务,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快公路和城市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设立公路和城市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双向4车道以上的公路和双向6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中间隔离设施立即进行调查摸底并部署开工建设。对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路段,特别是平交路口、村庄、学校等警示标志不全的路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务于3月31日前全部设置、整改完毕。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已建成双向6车道以上城市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和行人二次过街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立及维护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全市县乡道路双向4车道以上公路的排查和中间隔离设施的设立及维护工作;公路部门依照省、市财政计划,对已建成的国、省道双向4车道以上公路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中间隔离设施的设立及维护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提供技术支持;市建委负责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双向6车道以上城市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和行人二次过街安全设施的设立,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维护工作。
  
  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监控、防撞护拦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各级规划、交通、公路和建设部门应在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后,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设施和监控设备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予以保障,并及时拨付建设和管理维护单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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