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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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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核实阶段(2010年1月)。开展全市棚户区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住房结构、住房建设年份、家庭人口、家庭收入、配套设施、安置方式等情况,为规划编制、工程实施等提供依据。
  
  (二)制定规划阶段(2010年2月)。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调查核实情况,按照2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在认真测算资金需求,明确解决途径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年度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下达。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2011年12月)。各县(市、区)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审定后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年度计划,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按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
  
  (四)验收总结阶段(分项和全部工程完工时)。改造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到2011年底,棚户区改造工程全部完成后,各县(市、区)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进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审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政府要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的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好组织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二)明确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综合协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城市棚户区的认定,指导各县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市级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落实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入库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加快项目审批。要将所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作为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四)依法组织拆迁。拆迁安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拆迁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
  
  (五)加强建设监管。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区)要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和工矿企业,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强化物业管理。新建回迁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按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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