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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未在增值税申报表内填报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销售额。
  
  二、因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较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额实际超标户数、结构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认定工作计划,并在2010年2月8日前填报《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认定计划安排表》。上报地址:FTP/流转税/ UP/增值税/2009年超标认定。
  
  2010年6月底前,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三、对经依法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尊重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使用主机共享系统。
  
  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中属于个体工商户且其税务登记号码为个人身份证号码的,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在系统升级前,个体工商户也可采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税务登记号的方式,使用现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
  
  四、请各地在2010年2月8日前对2009年度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进行统计,确认实际超标户数并填报《2009年度小规模纳税人超标户数统计表》(附件一,报送地址同上)。
  
  五、各地应高度重视本次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请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加强与征管、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提取超标信息,摸清底数,做好认定工作安排,特别是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切实做好认定及政策宣传工作。需认定户多的地区,特别是个体工商户需认定户较多的地区、专业市场等,可先行向地方政府汇报,并加强与市场主管部门等沟通,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确保认定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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