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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在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方面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拟制定或修改的规章项目(15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浙江省人民调解条例》(由省司法厅起草)、《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由省国教办起草)、《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规章项目(10件):《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非通常宗教管理办法》(由省民宗委起草)、《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起草)、《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修改起草)、《浙江省桥梁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节目管理办法》(由省广电局起草)、《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由省信访局起草)、《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由省气象局起草)、《浙江省档案备份登记管理办法》(由省档案局起草)、《浙江省地方志工作办法》(由省地方志编委办起草)。 (五)在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方面拟制定或修改的规章项目(4件)。 《浙江省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起草)、《浙江省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由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起草)、《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由省监察厅、省统计局修改起草)、《浙江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由省监察厅起草)。 四、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一)认真落实起草与审查责任。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办理进度制度,明确立法草案的起草、审查和提请审议时间,落实工作责任。对要求在年度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组织力量抓紧调研起草,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报送省政府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开展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年度内制定出台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法制办提出办理意见。省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起草或提前介入;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查,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科学合理设计制度规范。起草、审查立法草案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着眼于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引导、规范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实现社会公平,正确处理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义务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权利,并从制度上保障其有效实现。按照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规范行政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立法公开力度,法规规章草案应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并认真吸收采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立法项目,要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要充分利用省政府立法专家库资源,组织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起草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科学合理开展起草工作。立法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时,要及时沟通、积极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省法制办在审查立法草案时,对存在原则性意见分歧的,要及时进行协调;经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要事先报请省政府决定。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委和法工委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省法制办和相关起草单位的工作,按规定配合做好立法征求意见、调研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