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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统计局
【发文字号】 豫统函[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1
【实施时间】 2010-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同意河南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项目继续备案的函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关于对河南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项目继续备案的函》(豫族函〔2010〕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在本系统内实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本调查共设置综合报表12张,将原《河南省民族区、乡(镇)经济情况统计表》,拆分为《河南省城市民族区经济情况统计表》和《河南省民族乡(镇)经济情况统计表》,撤消《河南省民族学校入学率情况统计表》。新表式为《河南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情况统计表》(含豫族综01表、豫族综01-1表、豫族综02表),《河南省城市民族区经济情况统计表》(含豫族综03表、豫族综03-1表),《河南省民族乡(镇)经济情况统计表》(含豫族综04表、豫族综04-1表),《河南省民族医院、卫生院情况统计表》(豫族综05表),《河南省民族文化情况统计表》(豫族综06表),《河南省民族学校情况统计表》(豫族综07表、豫族综07-1表),《河南省民族体育情况统计表》(豫族综08表)。上述报表制表机关为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号为你委工作布置文号,调查频率为年报,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至2013年2月21日,备案机关为河南省统计局,备案文号为本文文号。
  
  请你单位在印发的报表右上角明确列出统计报表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备案机关、备案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有效期置于法定标识最后一项,格式为"有效期至:2013年2月"。请于2010年2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报表及你单位的部署文件一式三份及磁介质文件送我局留档。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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