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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颁换新证阶段(6月中旬至6月30日) 行政执法证制作完毕后,由省政府法制办逐级下发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和各县(市)区行政执法单位到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领取,领取时必须上交换证人员旧的行政执法证,政府法制机构于6月30日前经逐件登记后予以换证,并收回旧的行政执法证逐级上交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销毁。 2010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旧的行政执法证一律作废,未持有新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六)公布信息 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结束后,省政府法制办将全省行政执法证换证情况及时反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全省持有新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监督。 三、实行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有关领导要亲自抓,并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的,要及时抽调专人负责此事,法制机构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专项核拨。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对照附件的填表说明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采集工作,确保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准确无误。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严格把关,杜绝虚假申报。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和各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联系人:李岚、王锦杰,联系电话:87113602,87118572。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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