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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总体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总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创建森林城市、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全面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期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二)明确任务,强化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森林城市的标准制定创建目标,有计划分步骤抓好创建工作,加强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创建机构、创建方案、创建指标、创建经费、创建措施和创建进度,做到统一指挥、条块结合,责任明确、管理有序,突出重点、全面提高。
  
  (三)突出重点,落实资金
  
  各区、各部门要把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及绿化美化作为工作重点,建设一批有创意、有特色的森林和绿地景观。按照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市财政局要安排创建活动资金,各区要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创建工作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四)广泛宣传,营造声势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在全市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宣传创建工作,不断扩大创建宣传的覆盖面,让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深入人心,努力提高知晓率和支持率,使创建活动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行动。
  
  (五)科学统筹,加强指导
  
  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加强各责任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创建活动的统一管理,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反馈、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强化监督指导,确保创建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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