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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会[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复函

马伟良、邹阿宝: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马伟良、邹阿宝为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马伟良为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四、马伟良(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919)、邹阿宝(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784)、汝根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463)、石金良(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80027)、何宏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80025)、戚金良(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80026)共6人为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在嘉兴市同乐商务大厦商办楼1215-1219室。
  
  六、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报我厅备案,并到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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