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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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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拟订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订全省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标准,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设区市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设计管理省级的专项调查任务。
  
  (四)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设区市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省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本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六)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等基本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收入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按有关规定协管设区市统计局及地方调查队部门领导。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统计局建立与省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专项调查工作的指导。省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省统计局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省统计局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各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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