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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实施差别政策引导。自2010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各县(市)、区要明确产业聚集目标,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产业聚集区集中。 (十四)设立推进产业聚集专项资金。市财政出资设立产业聚集区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投资公司统筹管理,按“有偿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支持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重大生产力布局要求的产业龙头项目、重大关键技术引进项目、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近五年,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2%安排县域产业聚集区发展支持资金。 (十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商业银行金融主渠道作用,积极搭建银企互动平台,加强集聚区内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与各类金融机构对接与合作,努力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支持产业集聚区内具备条件的骨干核心企业优先在国内外上市融资,优先向国家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优先利用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类开发型金融机构贷款。各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要适度向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倾斜。要充分利用市发展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融资平台,为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十六)大力扶持核心企业。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支持产业聚集区内核心龙头企业做大作强。要围绕国家、省支持重点,积极谋划符合产业聚集区特色、成长性好、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龙型产业链条,引导企业参与建设。对产业链型和协力配套型产业聚集区的骨干核心企业,要实行特别政策,优先配置各种资源,促进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产业聚集区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吸引、衍生相关企业加速聚集。 (十七)加强产业聚集区规划编制。按照科学合理和高标准的理念,统筹考虑经济、文化、地理、生态等各种因素,编制产业聚集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空间布局合理,产业定位准确,又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有中期发展目标,又要有长远发展目标。同时做好产业聚集区的总体环评。 (十八)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将产业聚集区指标统计纳入政府统计部门职责范围,各产业聚集区要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将聚集区内完成的项目投资、实现的主营业收入、利税、工业增加值等指标报统计部门,确保统计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十九)建立健全奖惩考核机制。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园区目标考核体系,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考核,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产业聚集区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对综合考评落后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加强指导和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会要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产业聚集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附件: 1到2013年市级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产业聚集区基本情况表(略) 2到2013年县城周边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产业聚集区基本情况表(略) 3到2013年特色乡镇年主营业务收入25亿元以上产业聚集区基本情况表(略)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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