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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省政府分别于2004年、2007年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2009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要求,省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印发实施,一些单位的机构名称、职责范围和法定代表人也有变化和调整。为确保这次机构改革以后的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实施项目进行重新调整确认并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认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省本级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和组织,按照附件1的要求对主体名称(规范全称)、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进行重新填报。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等主管的下属单位或组织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二)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 1.本部门、本系统(包括省、市、县三级)2007年公告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 2.2007年公告以后,因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需要补充或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3.根据本部门职责调整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划入和划出职责后,需要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调整确认标准 本次调整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项目,以2007年公告为基础,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后应予取消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其中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满一年未决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应予取消。 (二)法律、法规、规章新设定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在本系统内统一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后,予以补充公布;因现行法律、法规修改致使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或实施主体有调整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有关职责调整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应相应作出调整。 (四)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项目,依法授权的,明确具体授权实施部门;依法委托的,在“备注/调整”栏中注明受委托执行的机关。 (五)上级政府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明确改变后的管理方式。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在附件中备注说明。 三、调整确认报送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认真核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名称和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全面准确真实地填报本单位、本系统目前正在执行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登记表》(附件1)、《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确认表》(附件2)及其电子文档一并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sfzb_cjh@zj.gov.cn)。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单位报送的实施主体登记表、项目确认表进行审核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后,将集中时间、版面在《浙江日报》或《浙江政报》及省政府网站、省法制办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做好本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重新确认及行政许可项目调整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附件: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登记表(略) 2. 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确认表(略)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建红,金良平;联系电话:87053015,87056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