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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地税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规〔2010〕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对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享受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确认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汇算清缴时要补缴预缴时已减免的所得税。
  二、企业预缴申报时,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申报办法,不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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