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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10]60号、苏财综[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3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自3月份起在全省开展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间
  
  我省所有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参加收费年审。3月1日到4月底为各地集中年审时间。
  
  二、年审要求和方法
  
  1、 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年审工作。《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是收费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贯彻《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苏价费〔2006〕76号),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程序和要求,精心组织,确保年审质量。同时,为接受年审的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2、对年审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尽快移交检查机构依法查处。年审过程中不得收取年审费、证照工本费。
  
  3、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可采取送审为主、上门年审为辅的方法,主要由收费单位按照年审规定备齐有关资料,到发证机关参加年审。
  
  三、年审重点
  
  1、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情况。各收费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8〕392号、苏财综〔2008〕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的情况,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项目是否及时履行收费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执行到位。
  
  2、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收费单位有无自立项目收费,不领证收费的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以证代文实施收费等问题。重点审核有无违规强制服务收费,将行政或公共管理职能转移为“中介服务收费”、“咨询服务收费”等问题。
  
  四、收费统计
  
  各地年审工作结束后,须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和<江苏省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8〕58号)的规定,加强数据审核和统计分析,确保上报数据全面翔实,分析报告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政策建议参考价值大。各地请于5月底前将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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