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浙民民复[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准予筹备成立浙江省信号处理学会的批复

浙江省信号处理学会发起单位:
  
  你们《关于成立浙江省信号处理学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浙江省信号处理学会筹备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你们应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学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学会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学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学会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开展研究,推动信号处理学科的发展。学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厅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我厅。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