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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应急[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命名南京市建邺区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的决定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我市建邺区创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进行考核验收的请示》(宁卫应急〔2010〕1号),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应急〔2007〕23号)要求,我厅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考评验收组于2010年2月9日对南京市建邺区创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
  
  近年来,建邺区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卫生应急工作,将卫生应急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卫生应急工作在和谐建邺、文明建邺、健康建邺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根据盖边沉底、反应灵敏,平战结合、运转有效的总体思路,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目标上移的目标要求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应急为主、平战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以专为主、群专结合的工作原则,紧密结合区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卫生应急的“一案三制”建设,做到了组织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水平达到了“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经研究,决定命名南京市建邺区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
  
  希望各地以南京市建邺区为榜样,认真贯彻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卫生应急组织机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扎实开展“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卫生应急准备水平和处置能力,夯实卫生应急的基层基础工作。同时,希望南京市建邺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优点、弥补不足,在更高水平上建设完善卫生应急体系,为保障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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