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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发起单位: 你们《关于成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筹备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文化厅。 二、你们应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协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协会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协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深入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协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厅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我厅。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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