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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土地补偿费和分配使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征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征迁安置工作适用条例和文件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
  
  (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国调委发〔2005〕1号)。
  
  (三)《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通知》(国调委发〔2006〕1号)。
  
  二、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原则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生产安置规划,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在调整或开垦新的土地后将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农田整治、水利工程建设等,着力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安置问题,保证被征地群众拥有与当地群众基本相当的生产条件。在此基础上,剩余土地补偿费可在调整生产用地涉及的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制定具体兑现方案,兑现给调整土地涉及的农户。
  
  对征地数量很少,或征地后对其生产生活影响很小,或城市近郊、调整土地确有困难等情况,在编制生产安置规划时,可采取其他渠道、制定相应措施予以妥善安置。其土地补偿费可在征地涉及的农户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制定具体兑现方案,兑现给征地涉及的农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作为工程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征迁工作,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征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征迁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征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支持征迁工作,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依法依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征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移民条例》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有关文件,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解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问题。要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保证被征地农民不因征地或搬迁而降低生活水平。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的作用,依法依规做好生产用地调整和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合理,确保和谐征迁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督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产用地调整和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工作的督导,采取有效形式进行考核。要结合实际,指导村、组制定生产用地调整和土地补偿费兑现方案,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公道,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知情,使群众放心。
  
  (四)加大宣传。有关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办事处、征迁部门要按照《移民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征迁安置和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征迁群众充分了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征迁安置的各项政策,取得征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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